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17日電)藝人李蒨蓉代言韓貿開發公司ORIKS品牌BB霜,卻發現蜜粉、粉餅等產品也有她的照片,向韓貿提告求償。台北地院今天判決韓貿須賠償經紀公司新台幣24萬元、李蒨蓉20萬元。

判決書指出,李蒨蓉於民國97年10月間與韓貿公司簽約,以120萬元替韓貿公司ORIKS品牌BB霜代言;但李蒨蓉的經紀公司卻發現,非合約內的蜜粉、粉餅、彩妝等產品都有她的肖像,讓消費者誤認李蒨蓉代言ORIKS所有產品,侵害肖像權,求償600萬元。

韓貿公司反駁,韓貿是在價格較低的贈品上使用李蒨蓉肖像,非使用在欲出售的商品;且韓貿在宣傳品上特別註明「ORIKS BB霜代言人李蒨蓉」等語,主張未違約侵犯肖像權,拒絕賠償。

法院審理認定,韓貿公司違約使用李蒨蓉宣傳照,將她照片刊登在BB霜以外的產品,讓消費者誤認她代言所有產品,判決韓貿須賠償經紀公司24萬元,韓貿及負責人連帶賠償李蒨蓉20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10008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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